“rule of recognition(承认规则/识别规则)”是法哲学(尤其是H.L.A. Hart的法律实证主义)中的核心概念,指一个法律体系内部用来识别哪些规范算作“有效法律”的根本标准或规则。它通常体现在司法与法律实践者的共同接受之中(例如:以宪法条文、立法程序、判例权威等作为效力来源)。
(该短语在一般英语里也可被更宽泛地理解为“用来确认/识别某事有效性的标准”,但最常见、最有影响力的是上述法哲学含义。)
/ˈruːl əv ˌrɛkəɡˈnɪʃən/
短语由 rule(规则) + recognition(承认;识别)构成。作为术语的现代定型主要来自英国法学家H. L. A. Hart在20世纪的法理论:用“承认规则”解释一个社会如何在实践中确定“何者为法”,并将其作为法律体系的“终极效力标准”。
In Hart’s theory, the rule of recognition tells judges which sources count as valid law.
在哈特的理论中,承认规则告诉法官哪些法律渊源算作有效法律。
Without a shared rule of recognition, disputes over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can turn every legal question into a political struggle.
如果缺乏共同的承认规则,关于宪法权威的争议可能会把每一个法律问题都变成政治斗争。